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法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苏州能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1FW695。
法定代表人:邹桂爱。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法好、苏州能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1854245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24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利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桂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