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永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栋**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山(与被告王金玉之妻系叔侄女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穆,住穆棱市**面通镇广庆小区div>
审理经过
原告叶永花与被告王金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叶永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永花以与被告王金玉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叶永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0元,由叶永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