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志明上诉称,原审原告曹旺诉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志明的经常住所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辖区内,而非临武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5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三、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曹旺系依据《欠条》请求李志明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李志明是否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曹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曹旺住所地在临武县辖区内,故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曹旺选择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李志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