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2019)晋0303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1银行账户存款111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