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勒者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无业,现租住在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孟根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无业,身份证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勒者卜与被执行人孟根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66802.86元、案件受理费8190.62元,共计1174993.4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孟根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勒者卜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马勒者卜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孟根落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2021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孟根落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青海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网络银行存款账户,仅控制到存款80.65元,申请人要求不做划拨;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给付义务,本案案款1174993.48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根落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7月7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勒者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