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70号安宁西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34402C。
负责人:孙虹雨,总经理。
被告:李学武,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李学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6月13日提交书面声明,明确其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俊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