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培亮,男,1988年11月27日,汉族,户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陈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培亮与被告陈作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因证据材料准备不充分于2021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培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培亮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桂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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