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培亮,男,1988年11月27日,汉族,户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陈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培亮与被告陈作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因证据材料准备不充分于2021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培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培亮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桂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