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川,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7040915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砀山县关帝庙镇阚寨*。被告人曹川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砀山县xxx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石方,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1]25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8日22时22分左右,被告人曹川酒后驾驶皖LFX960“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砀山县人民路与桐木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曹川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曹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曹川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曹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川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长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