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川,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7040915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砀山县关帝庙镇阚寨*。被告人曹川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砀山县xxx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石方,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1]25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8日22时22分左右,被告人曹川酒后驾驶皖LFX960“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砀山县人民路与桐木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曹川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曹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曹川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曹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川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长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