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汤俊,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681105105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狄裕沟村*组,现住竹溪县城关镇博众家园*单元7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3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6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汤俊饮酒后无证驾驶鄂C51913号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7组路段时,与行人黄继凡发生刮撞,造成黄继凡受伤。黄继凡的父亲黄杰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汤俊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民警将汤俊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
2021年2月18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俊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继凡无责任。
2021年2月2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汤俊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3月8日,被告人汤俊与被害人黄继凡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2021年4月19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继凡外伤致枕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汤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俊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汤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汤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