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亚市吉阳区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秋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指山市**月**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聪鸿,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16年5月20日,本院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二稽【2015】5号)查补加收滞纳金10864076.59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经催缴仍未足额缴纳,至今仍欠缴滞纳金910429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权利不得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就税收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并不是因欠缴税款或滞纳金而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缴滞纳金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琼地税二稽【2015】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