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谷仁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焦爱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谷仁忠与被申请人焦爱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谷仁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9600元财产。担保人崔金华以其大连农商银行账号03×××97定期存单16000元存款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爱伟名下29600元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崔金华名下大连农商银行账号03×××97定期存单16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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