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龙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龙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海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60元,减半收取计712.80元,由原告吴海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泉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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