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乡市。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Z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景来到湘乡市东郊乡新塘安置区内,用铁锤将刘某停放在该安置区内的车牌为湘KR××××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第二排座位右侧玻璃损毁,从车内盗窃6包和天下香烟、9包和气生财香烟及两瓶新飞天茅台酒。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车内被盗财物总计价值为4093元。
被告人王景于2021年4月15日凌晨被湘乡市gongan局东郊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6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景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王景退赔被害人刘某4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