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冬微,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
被执行人:林碧琴,女,****年**月**日出生,住浙红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冬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碧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碧琴的财产情况,向温州市公安局、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扣划到其存款8223.86元,用于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及罚款,申请人获得执行款4632.36元;发现被执行人无工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林碧琴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因被执行人林碧琴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罚款1000元。
截止2020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5367.6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341.5元、执行费1250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4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