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林虎,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南春虎,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金泰顺,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和龙市卫生健康局,地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金玉兰,该局局长。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和龙市人民医院,地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德,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林虎、南春虎、金泰顺不服被告和龙市卫生健康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人和龙市人民医院之间的卫生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南林虎、南春虎、金泰顺于2019年6月18日以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但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原告向本院以和龙市卫生健康局和复议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林虎、南春虎、金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