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龙荣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县古柏村阳坪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执行龙荣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罚金1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龙荣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龙荣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龙荣顺与案外人龙永菁、樊福珍、彭明连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古柏村阳坪组汪家屋基住房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因该房屋系农村自建房,故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龙荣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龙荣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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