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0号1幢103室。 负责人:吴小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闪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姜闪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姜闪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人民币5991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由姜闪闪负担。权利人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以义务人姜闪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6121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6121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1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