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张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拾明与被告张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拾明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拾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拾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