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金上杰。

被执行人:王广跃,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王广跃罚金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辽05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案件标的164万元,现已执行33090元,尚未执行1606910元。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有辽E×××××哈雷戴维森、辽E×××××凯路威牌车辆,中国人寿保险本溪分公司查询保险三份,均已被我院查封。经查向本溪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农行南芬支行营业部查询金融性理财产品情况、信达证券本溪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股息红利情况、本溪满族自治县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王广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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