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847282381H。

负责人:赵军。

被执行人:姜运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姜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2276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姜运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浦江县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已向首封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运红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扣划到位2843.42元,扣除诉讼费2843.4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运红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28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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