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号105室1楼部分A单元。
负责人:符寅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燕燕,女,****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蔡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2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