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凤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代理人:宋晓峰,男,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为国,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凤有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因履行期限较长,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人仲字(2017)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维业 审判员 贾李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