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路5号小区万和幸福花园万和银座2栋102-104号。 被执行人:安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被执行人:张明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安占胜、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安占胜、张明芳支付案款90000.00元,剩余的案款44907.2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