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79号。
负责人:范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武丛云(已去世),执行董事。
被告:武永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肖绪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武祥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武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武泽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富强支行)与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富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行富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行富强支行借款本金6999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268.04元,本息合计709173.04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支付);2.判令被告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在继承武丛云遗产范围内对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丛云与原告建行富强支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700000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丛云支用借款700000元,原告已实际发放借款7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9905元,利息57.9元,罚息9173.89元,复利36.25元,本息合计709173.04元。现武丛云已去世,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系武丛云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其五人在继承武丛云遗产范围内对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质证
被告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均表示自愿放弃武丛云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小微快贷”业务是建设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及企业主通过互联网渠道自主办理,由借款企业和企业主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信用贷款业务。武丛云为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4日,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建设银行“小微快贷”业务操作流程,授权法定代表人武丛云通过个人网银账户申请办理该项贷款业务,并通过互联网渠道验密操作、线上签约的方式生成电子合同,即《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009115607353459)。该合同约定,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武丛云系共同借款人,借款额度为7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4日。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即LPR利率加80.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发放了贷款,建行富强支行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借款企业不得以贷款被共同借款人使用或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借款人亦不得以贷款被借款企业使用或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0月24日,原告建行富强支行将案涉借款700000元转至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账户。截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9905元、利息57.9元、罚息9173.89元、复利36.25元。
另查明,武丛云,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于2020年3月27日死亡,身份证号码:1323321964××××××××。武永周、肖绪绪系武丛云的父母,武祥印系武丛云的丈夫,武泽亮、武泽轩系武丛云的儿子,均为武丛云第一顺位继承人。经查询,工商登记显示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为武丛云。
上述事实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公证书、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结清试算系统截屏、死亡注销证明、赞皇县西阳泽乡西阳泽村民委员会证明、工商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丛云在网上银行向原告建行富强支行申请贷款7000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有原告提交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等在卷佐证,原告建行富强支行依约向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000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丛云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建行富强支行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结清试算系统截屏显示,截止至2020年12月30日,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武丛云尚欠原告建行富强支行借款本金699905元、利息57.9元、罚息9173.89元、复利36.25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建行富强支行要求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699905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原告建行富强支行主张武丛云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在继承武丛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均书面表示放弃对武丛云遗产的继承,故武永周、肖绪绪、武祥印、武泽亮、武泽轩对武丛云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院对原告建行富强支行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借款本金6999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268.04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被告赞皇县畅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