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宝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宝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宝生在中国银行14796718416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58.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