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名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1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尹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小军、陈宇晴,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名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朝公司)与被告熊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名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晴到庭参加诉讼。熊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名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熊山立即偿还垫付款44740.73元;2、熊山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熊山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熊山承担。

被告辩称 熊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订立情况及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2月1日,名朝公司与熊山签订《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熊山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向杭州华浙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并委托名朝公司代办汽车按揭贷款及车辆保险等手续,名朝公司为熊山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金:0元,服务费:0元;

3.违约责任:因熊山逾期还款导致名朝公司代为垫款(代偿)或者名朝公司保证金及其他款项被贷款银行扣划造成垫付的,熊山应为名朝公司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名朝公司有权要求熊山一次性还清银行的所有按揭透支款和欠名朝公司的债务,如因熊山逾期归还银行按揭透支款导致名朝公司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代偿或垫付的(无论是否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名朝公司的代偿垫付费用和为挽回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熊山承担。

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的订立情况及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简称以下朝晖支行)与熊山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2.贷款金额:55500元;

3.还款期数:36期;

4.每期还款本金:1541.66元;

5.手续费:5272.5元;

三、名朝公司的代偿情况

1.代偿依据:名朝公司向朝晖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和朝晖支行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代偿证明》;

2.代偿情况:2019年6月25日代偿9135.39元;2019年11月25日代偿9179.33;2020年4月23日代偿7433.39元;2020年8月24日代偿7658.63元;2020年12月24日代偿11333.99元,合计代偿44740.73元。

四、其他事项

熊山未归还名朝公司的代偿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熊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名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4740.73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偿还垫付款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熊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460元,由熊山负担。

杭州名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熊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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