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北城天籁小区2栋101房。
负责人:周宏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汤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区××路××森林××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与被告汤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