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丁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许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申请人:何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何某1、何某2法定代理人:许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何某1、何某2之母。

被申请人:王海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王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王本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褚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何某1、何某2与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鲁1725民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何某1、何某2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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