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岑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某银行梧州分行申请执行岑溪市某有限公司、吴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2018)桂04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中,根据查控反馈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2018)桂04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