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洪,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杨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庞静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追缴胡新文与杨艳、庞静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标的8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新文申请执行杨艳、庞静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川0921执565号。根据川高法明电[2019]8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应收未收诉讼费专项清收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本案与(2021)川0921执565号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921执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