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钟某某、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