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黄家山路西侧仁和路以东2号楼4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胡斌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炳荣,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杨炳荣已自行和解,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国药控股怀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