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园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冯玉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凤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孙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孙敬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园园、冯玉水、凤玉梅诉被告付金艳、孙伟、孙敬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冯园园、冯玉水、凤玉梅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冯园园、冯玉水、凤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园园、冯玉水、凤玉梅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