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胡国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唐寿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胡深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三申请保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天,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三申请保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斌,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李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胡国岩、唐寿云、胡深梦与被保全人李祥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李祥国名下雷克萨斯小轿车(车牌号:湘H×××××,发动机号码:2ARE809987)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8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李祥国名下雷克萨斯小轿车(车牌号:湘H×××××,发动机号码:2ARE809987)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8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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