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晁永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纪俊梅诉晁永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晁永甫采用直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原告纪俊梅不能提供被告晁永甫的准确地址又不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纪俊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纪俊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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