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 申请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蔡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蔡某与被申请人蔡某1、蔡某2、蔡某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蔡某3、蔡某1、蔡某2、蔡某的母亲,蔡某3、蔡某1、蔡某2为霸占申请人王某的住房,经常到申请人的住所殴打申请人王某和蔡某,导致二位申请人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故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三位被申请人对二位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蔡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某、蔡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