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苏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永红因与被上诉人裴苏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永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王永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淮 钢

审判员 史晓晶

审判员 王继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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