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苏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永红因与被上诉人裴苏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永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王永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淮 钢
审判员 史晓晶
审判员 王继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