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卢衍行,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熊书林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即“原金台化工厂防腐保温”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告申请鉴定,符合中止诉讼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