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春市众顺和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夏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贺德宝,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春市众顺和汽车配件商行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吉林省金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ACHXXX03F》财产保全担保函为长春市众顺和汽车配件商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申请人申请,本案会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8.5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众顺和汽车配件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