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柯爱国,男。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经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受理执行柯爱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追缴被执行人柯爱国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柯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柯爱国有车牌号为鄂AK5Q35的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无权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柯爱国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柯爱国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柯爱国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1)黔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到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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