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艳与被告张亮、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学艳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学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学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全部退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金钟 审 判 员 任 蛟 审 判 员 金美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凤 书 记 员 宋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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