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
负责人: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贝特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6号楼-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5YP5F。
法定代表人:林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贝特曼商贸有限公司价值88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财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贝特曼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贝特曼商贸有限公司价值886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