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南泉居委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孔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司相芳,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8元,减半收取计5424元,由原告曲阜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