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合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吴保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合英与被告吴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合英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保萍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合英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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