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合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吴保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合英与被告吴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合英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保萍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合英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