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彩虹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10。
法定代表人:魏民
被执行人:沈泽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马文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夏怀荣,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刘学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泽虹、马文琴、夏怀荣、刘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3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
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月日,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
4、2021年月日,本院委托五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5、2021年月日,本院通过五河县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股息红利、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月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