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
法定代表人:郑娴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欠欠,男。
被告:徐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何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昌明、何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新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 靖
书 记 员 伍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