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全州县山水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才湾镇邓吉村委邓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昭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传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蒋传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原审被告:吕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全州县山水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传班、原审被告吕小荣、蒋传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桂林全州县山水石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1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