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孙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孙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孙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鲁山县张良镇朱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良镇朱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央、孙建伟、孙钢、孙艳艳诉被告鲁山县张良镇朱马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央、孙建伟、孙钢、孙艳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央、孙建伟、孙钢、孙艳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