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大道北段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1380F。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梁永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地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河南省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盼、梁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盼、梁永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202.27元及利息并支付保全费1420元(利息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0.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刘盼、梁永军负担。因刘盼、梁永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02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0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盼、梁永军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刘盼、梁永军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已实施冻结;被执行人刘盼名下有车牌号豫Q×××××号汽车一辆。。

三、2021年4月27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刘盼、梁永军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刘盼名下无房产、不动产;无公积金缴存账户;被执行人梁永军名下有位于确山县房屋一套。

四、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情节严重,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聘请律师,并自愿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71952.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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