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敏,女,生于****年**月**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李辉,男,生于****年**月**日,住营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761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房屋登记、证券信息,10096元,已扣划给陈敏;有一辆川RN××××比亚迪汽车,经两拍以16862元流拍后,由于该车违章有8450元罚款,后经双方协商,李辉以10000元购买回去。
3本院已通过营山县朗池镇绥山社区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